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邢台市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方案》《邢台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邢才〔2022〕4号)精神,加强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列入选派计划的市级科技特派员。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每年年终对当年选派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 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的年度服务内容和预计服务工作完成指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服务绩效情况:包括《科技特派员三方服务协议》明确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联合企业开展研发、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等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
2.派驻单位的评价情况:主要包括派驻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在工作态度、服务效果、年度累计服务时间等方面的评价。
3.派出单位的评价情况: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整体评价。
第四条 评分标准
1.服务绩效情况60分。按《科技特派员三方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和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分为:A等(48-60分)、B等(36-48分)、C等(36分以下)。
2.派驻单位的评价情况30分。按工作态度分为:A等(8-10分)、B等(6-8分)、C等(6分以下);按服务效果分为:A等(8-10分)、B等(6-8分)、C等(6分以下);按累计服务时间分为:80小时以上(8-10分)、40-80小时(6-8分)、40小时以下(6分以下)。
3.派出单位的评价情况10分。按科技特派员的整体服务情况分为:A等(8-10分)、B等(6-8分)、C等(6分以下)。
4.加分项10分。包括参与派驻单位创造或协助申报知识产权情况(最高5分);协助派驻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情况(最高5分)。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评价主要以个人总结、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的评价作为依据。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评价结果记入科技特派员管理档案。
第六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我总结。科技特派员对照市级科技特派员职责和签订的《科技特派员三方服务协议》,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如实进行自我评价。个人总结由派出单位收集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2.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评价。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分别对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
3.综合评价。第三方机构对科技特派员服务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并综合服务绩效评价、派驻单位评价、派出单位评价结果,确定最终得分,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
第四章 评价结果使用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市科技局授予“邢台市优秀科技特派员”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局取消其选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邢台市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
邢台市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服务绩效评价 |
《科技特派员三方服务协议》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
30 |
完成100%(30分); |
为派驻单位科技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次数 |
5 |
≥10(5分); |
||
协助派驻服务单位成功申报科技项目 |
5 |
国家级项目(每项5分); |
||
协助派驻单位成功申报相关资质 |
5 |
国家级资质(每项3分); |
||
协助派驻单位成功申报创新平台 |
5 |
国家级平台(每家3分); |
||
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 |
10 |
联合企业开展研发项目(每项1分); |
||
2 |
派驻单位评价(30分) |
工作态度 |
10 |
A等(8-10分); |
服务效果 |
10 |
A等(8-10分); |
||
年度累计服务时间 |
10 |
80小时以上(8-10分); |
||
3 |
派出单位评价 |
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整体评价 |
10 |
A等(8-10分); |
4 |
加分项 |
参与派驻单位创造或协助申报知识产权(包括受理和授权) |
5 |
每项1分; |
协助派驻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包括受理和颁布) |
5 |
1项(2分); |